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的,用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区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因上述工程、项目临时占用保护区的,期限届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