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