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