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