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护区规划。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