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
(三)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定期发布毒情形势;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