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对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