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