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予以接收;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病残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设置专门区域或者场所,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