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歌舞厅、游戏厅、旅馆、公共浴室、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进行禁毒警示宣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