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提供生产项目、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