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确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委托的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康复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合法权益保障;(三)戒毒计划或者康复计划;(四)戒毒人员接受治疗、监护、辅导和检测等具体措施;(五)戒毒人员违反戒毒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