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管理中心,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吸毒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防止吸毒人员肇事肇祸。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