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治疗期间,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治疗制度,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