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涉毒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支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戒毒治疗、心理辅导、疾病预防、定期检测,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组织开展戒毒医疗科学研究。

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临时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促进戒毒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和就业创业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