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开展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等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