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工具行为的人员,以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相关驾驶证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