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工具行为的人员,以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相关驾驶证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