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商务、卫生计生、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