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条有效歌舞厅、游戏厅、旅馆、公共浴室、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在经营场所进行禁毒警示宣传,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预防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