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版面、时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节目和广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