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相关教学内容。

市、区建立的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