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结合起来,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