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结合起来,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