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