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