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用于计量水费结算的水表由城乡供水单位校验、安装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计量水表应当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