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用于计量水费结算的水表由城乡供水单位校验、安装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计量水表应当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