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乡(镇)村集中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终止供水的,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终止供水不得影响其他单位和居民的用水。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