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应当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自备水源工程供水,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