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批准建设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有排污水设施的化工项目等。

在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开发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在立项时进行对水源地影响的环评。环评时应当听取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开发项目不得批准。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