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批准建设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有排污水设施的化工项目等。在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开发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在立项时进行对水源地影响的环评。环评时应当听取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