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城乡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有条件的乡(镇)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建设乡(镇)村集中供水设施。尚不具备条件实行集中供水的乡(镇)村,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采取打井、利用泉眼、建设蓄水井(池、窖)等多种措施,保障乡(镇)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供水工程。
鼓励社会投资、捐资建设城乡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