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海事机构应当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布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