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本船舶、设施海上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会员的海上交通安全宣传培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