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海事机构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前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在规定的地点上下被引领的船舶,遇特殊情况改变地点上下船的,应当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