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锚地、掉头区等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进行捕捞或者养殖的,由海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