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未服从特殊情况下海事机构指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船舶未遵守通航规定航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客运的船舶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或者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的;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滚装船舶未按照规定合理配载、绑扎、系固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