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停泊休闲船舶的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乘客安全登离条件,制定防护措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

停泊休闲船舶的码头(设施)经营人应当维护码头(设施)秩序,保障乘客上下船安全。

临时停靠点应当配备足以保障安全的基本设施和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