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