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休闲活动的管理,防止海上休闲活动妨碍海上交通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港口、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文化、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在厦部队,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港口发展规划,在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确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的管理主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