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行政审批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审批的,经营人应当将商事登记信息、经营船舶资料等向港口、体育或者海洋与渔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共享。具体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