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从事运送瓶装燃气至厦门所辖岛屿的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码头经营者应当在装卸瓶装燃气作业期间采取相应的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