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遇险时应当发出呼救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机构,保持通信联系。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应当尽力救助,并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接受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