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因被扣押、滞留等原因在港口暂停营运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采取扣押、滞留措施的部门应当采取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和通航秩序的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所有人、经营人改正,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事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置违法违规船舶暂扣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