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内航行,认为有必要护航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护航措施。海事机构经过通航安全评估,认为可能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组织护航。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