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台风过境后,船舶应当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指挥,有序进出。港口、航道、航标等管理单位和码头经营人应当及时对港口设施、航道、航标、码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对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构成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