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船舶、海上设施应当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服从市防台指挥机构、海事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指挥。进避风坞避风的船舶应当按照指令分类停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