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台风和港口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避风坞和锚地。港口、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避风坞和锚地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