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台风和港口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避风坞和锚地。

港口、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避风坞和锚地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