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客运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在码头等场所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乘客安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