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海上构筑物、船舶、设施以及岸上照射的灯光,不得影响助航标志的效能和船舶的安全航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