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排查建立乡镇船舶档案,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