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损坏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危害设施安全;损坏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并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可能影响港口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生产、施工,生产、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